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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二OO八年度防汛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点击:
关于组织开展二OO八年度防汛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防汛工作,根据《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的规定,现就2008年度防汛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8年3月至7月为全市防汛费征收时间。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凡本市境内非农业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市籍公民、外省在本市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暂住证》的公民、没有承担农村水利义务工的国营农场中以农代商的农工、乡镇企业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常年在厂矿、企业做工的农民,都必须按规定缴纳防汛费。标准是每人每年25元。
防汛费征收范围、标准严格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属于免征范围对象必须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免征手续。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减免防汛费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三、征收分工。(一)在本市境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防汛费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代征或委托各县市防汛部门征收的,在市水利规费站领取票据和结算。(二)市直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防汛费由市防汛部门统一征收,在市水利规费站领取票据和结算。(三)各县市区防汛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汛费征收工作,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票据和结算。
四、防汛费管理。防汛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直各单位缴纳的防汛费直接汇到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纳费单位持"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代收缴款书"第五联到市水利规费管理站(地点:市东山大道141号市职教中心对面,市水利水电局三楼)办理结算手续。
五、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防汛费代征代缴工作,对不履行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纳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费征稽办公室联系电话:6313737、6313738。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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