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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宜水招办函〔2008〕8号)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农林水)局: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和 《关于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7〕19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投标组织方式和范围
(一)招投标组织方式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法人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应按程序报批。
(二)招标范围
1、施工招标: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可对多项工程进行集中并合理划分标段进行招标。
2、管材、设备招标:工程建设所需管材、水泵、水表等工程材料和机电设备,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年度项目实行集中招标。
3、监理招标:监理费用超过20万元的单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二、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活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并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法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招投标法规和制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核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做到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对发现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类招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工程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供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资质、资格预审工作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为:施工企业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等相应施工资质;监理企业应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材料、设备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1人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工作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结束并向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宜昌水利网》公示和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其它要求
饮水安全工程管材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供水水质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材集中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组织和监督管理,确保选择资质合格、技术过硬、信誉业绩突出的企业供货,保证饮水安全工程使用的管材质量可靠、安全卫生。
从2008年3月1日起,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各县(市、区)管材招标备案手续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凡不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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