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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宜水函〔2008〕3号)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农林水)局,局属有关单位,局属黄柏河、东风渠管理局:
根据省、市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和开工管理部门,协助市水利水电局对本地区市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直接负责本地区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协助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地区直接实施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应根据本通知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专职机构。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名称为"县(市、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各县(市、区)设立分站,分站为市站的派出机构,具体名称为"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市、区)分站"。城区除夷陵区外,西陵、伍家、点军、猇亭区不设质量监督分站。
二、落实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个业务科(股)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明确2名具体办事人员。质量监督分站站长及其工作人员由各地上报市质量监督站,各地分管建设管理和招标投标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统一报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将统一进行确认。各地上报人员名单请于1月2025日前以文件报送至水利建设科。
三、规范管理程序。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地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招标前提交招标方案报告、在确定中标人后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都须经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招标方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符合《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市招标办将不予受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81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投资额在50~~200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新建单项工程招标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分站可根据市站的委托与授权,实行一事一委托,开展本辖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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