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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点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供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五"期间,我市规划建设集中供水工程1197处、分散供水工程6609处,解决全市99.5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讲究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要规划到乡镇村组,分散供水工程要规划到户。要重点解决血吸虫疫区、高氟水地区、苦咸水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地区和部分季节性缺水地区的农村饮水问题;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水库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饮水问题。
二、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凡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要积极推广应用生物慢滤、PE塑料管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要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分散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投标工作按《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执行,所需管材、设备等要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以县为单位实行集中公开招标。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200~2000万元单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开工审批、招投标监督。
三、落实建后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产权转让、拍卖经营权、承包经营、租赁、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经营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跨村的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归国家和受益农户集体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规模较小的饮水安全工程,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集体所有,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或者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单户或联户利用国家补助资金修建的水井、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允许继承和转让。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归投资者所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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