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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鄂水招〔2008〕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监理单位:
最近在我省水利投资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中,出现屡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不足三家,导致招标不成功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单位无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理招标管理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好监理队伍,促进我省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建设监理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择好监理队伍对搞好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从我省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来,工程建设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严格执行监理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要求,所有总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水利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委托监理单位。
三、鼓励踊跃投标。凡具有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要积极踊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参与企业所在地(市州级)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监理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以外的水利建设项目中参与投标(不论中标与否)的次数,将纳入业绩考核的范围。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不得劝说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一旦发现,招标无效;投标人不得转让和租借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一经查实,已参加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针对连续2次公开招标未成功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监理单位。
六、各级水利招标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招标工作的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的各项规定,确保我省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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